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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077.7-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人脸信息
标准编号: T/TAF 077.7-2020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人脸信息

英文名称: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ace information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傅山,杜云,宁华,刘陶,王艳红,王嘉义,李腾,彭晋,王宇晓,林冠辰,衣强,黄天宁,贾科,姚一楠,杨骁涵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0-11-26   实施日期: 2020-11-26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应用软件对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销毁等活动中的最小必要规范和评估方法,并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典型应用场景来说明如何落实最小必要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提供者规范用户个人信息中的人脸信息的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图片信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摘  要: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正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各方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移动应用软件使用人脸识别实现场景体验、账户登录、移动支付等功能,人脸信息是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部分。 目前行业中尚未有从APP收集使用人脸信息必要性出发的最小化评估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基于上述考虑,提出本文件,旨在对移动互联网行业收集使用用户人脸信息进行规范,落实最小、必要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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